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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

修订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八大亮点

     
        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
        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
        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
        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
        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