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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首诊医师为食源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应认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一、卫防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急诊科、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常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要项目齐全、信息可靠、字迹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24小时内上报卫防科。
       三、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食源性疾病事件,除采取抢救措施外,首诊医师应立即向医务科、卫防科报告,卫防科接到报告除向碑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外,按要求24小时内网络直报。
       四、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相关科室,提取相关标本,并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在疾控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积极配合。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却不按要求上报及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处罚制度要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