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市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为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建立健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 印章,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院内“出生医学证明”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植 邢海柱
副组长:白敏芳 刘佩勇 宋国忠 王克平
邵 景 蔡秀莲
成 员:张誉洋 职 瑾 李晓林 宋迎春
陈 颖 马西焱 刘 莹 张乖宁
张贝贝 李英杰
《出生医学证明》存放责任科室设立在妇产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
二、领取(入库)登记
由专人在碑林区区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由妇产科负责,负责人:刘莹、张乖宁。
三、领发(出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严格按照证章分离的相关规定,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有专用保险箱。《出生医学证明》在妇产科由专人保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发放由妇产科负责,责任人:马西焱。
四、存档要求及时限
(一)妇产科按照“两锁”“三铁”“五防”的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即“两锁”:门锁、柜锁。“三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五防”:防虫、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负责人:马西焱
(二)由妇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签表、换发、补发申请表、签发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父母双方的身份信息、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孕产妇、新生儿病历、产科分娩登记本等资料按要求分类归档保存。其中《出生医学证明》首签表、换发、补发申请表、签发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交于病案室永久保存。负责人:马西焱、张贝贝
五、签、换、补发查验材料要求
(一)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三)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表示。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
(四)《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各项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
(五)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父母向妇产科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出示原《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时查验户口本原件。病案室核对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专人复印《出生医学证明》首签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换发所需病历信息(病历首页、住院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并加盖病案室印章转交医务科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妇产科换发新《出生医学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回收保管。
(六)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者,由妇产科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相关信息,病案室审核查阅首签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病案室专人复印首签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补发所需病历信息等相关材料,由新生儿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到碑林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补办。
六、印章管理
(一)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
(二)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证章分离制。
(三)《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印章责任人:李英杰。
七、废证管理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盖“作废”印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碑林区妇幼保健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晰或有关项目不真实视为无效。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其他印章代替的。
4.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妇产科换发。
1.因医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医院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医院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医院收回存档保留。
妇产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八、违规处理
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他物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科室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