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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规范

西安市第一医院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实施办法

  
  1.各科室及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及安全血液相关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科室执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并且应将输血适应证在输血前的病程记录中进行记述。
    3.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和/或患者家属(关系人)说明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和/或患者家属(关系人)的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4.《输血治疗同意书》应当有患者和患者家属(关系人)签字。仅由患者家属(关系人)签字的,应当有患者授权委托书。无患者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有当日的病程记录对缺患者授权委托书的原因予以记述。
  5.对于病情特殊的紧急输血,在患者本人无法签字、又无患者家属(关系人)签字的,应由科室主任或授权医师报医务科同意,必要时还要报主管院长同意。医务科负责人和/或主管院长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医务科主管人员将报批情况在医务科登记、备案;经治医师将报批情况在输血当日的病程记录中予以记述。
  6.《输血治疗同意书》必须有经治医师签字,并由经治医师负责归入病历,按规定保存。
  7.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核准签字。经治医师具有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的,申请医师栏、主治医师审核栏可由同一人签字。输血后,由经治医师负责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归入病历,按规定保存。
  8.认真执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医师、护士、输血科(血库)检验师是相关责任人。输血前、输血时及输血后均要按规定进行相关核对工作。对输血申请单、贴好标签的试管、受血者血样、供血者血样、配血试验结果、保存血的外观等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诊断,血型、血型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配血报告、血袋、保存血的外观等。核对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双人逐项核对办法进行,并由核对双方共同签字。
    9.输血过程中应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输血不良反应,首先应进行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
  10.凡输血病例,不论患者是否有输血不良反应,均应由经治医师负责、由经治医师和责任护士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无输血不良反应的,只需填写一份,由经治医师负责归入病历,按规定保存。有输血不良反应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一份由经治医师负责归入病历,按规定保存。经治医师和责任护士共同在填表人栏签字。经治医师将相关情况在当日、之后几日的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
    11.输血完毕后,由经治医师负责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归入病历,按规定保存。